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63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立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