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2374號
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 張俊煌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原告主張之肇事日期時間地點向淡水分局中正路所查詢肇事資料,查無原告主張之姓名為「張俊煌」之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記載有被告正確姓名之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