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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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堅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犯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5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3年
6月,提起上訴後,為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518號判決上訴駁回;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簡字第788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3071號函暨檢附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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