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陳惠姮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世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本院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是上訴利益應以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公寓頂樓平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9,208元【計算式:占用頂樓平台面積6
9.42㎡×公告土地現值162,000元/㎡÷樓層數5層=2,249,2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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