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97號聲請人A01相對人A02
A03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參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95,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1,3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