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 段照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二、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部分,就利息之請求超逾銀行法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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