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49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阮金英 、 鄧仁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台端雖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補正對債務人催告函、收件回執等,惟誤將債務人二人之地址繕打相反,而送達有誤,且債務人阮金英之催告函雖係由債務人鄧仁信收受,然並非代表鄧仁信有權拆閱該信函,而知悉其催告內容,故請重新對債務人等二人催告,並提出存證信函、收件回執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