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3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明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毓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3年10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400元,是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