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陳明珠 被告 陳怡淑 被告 陳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房屋之部分,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鑑價報告或拍賣等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後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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