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4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黃曉玲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曉玲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132,480元及利息,詎其於開始財務困難之時,竟將名下○○○鄉○○段932之5地號土地、1207建號建物,以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損及聲請人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撤銷並回復登記為黃曉玲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黃曉玲等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移轉登記行為,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