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7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告 鄭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