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