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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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05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0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