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八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強制性交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家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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