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陸俊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2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陸俊達│暨自93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5│││44185││01日起│││││元│││││├──┼───┼─────┼──────┼──────┼───────┤│002│新臺幣│陸俊達│暨自93年12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5│││11292││27日起│││││元│││││└──┴───┴─────┴──────┴──────┴───────┘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以下同﹞44,185元整暨自93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1,292元整暨自9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5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陸俊達於92年06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5,47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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