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0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家瑋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游家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被告游家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