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安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宗憲李惠芳 間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之分割方法,其上訴利益金額為1,457,749元【計算式:(2,107,723+78,900)×2/3=1,457,74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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