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884號債權人 陳振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少馳 即 林江陽 、 林再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林少馳即林江陽之最新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