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陳林玉盞 即 林玉琴 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玉蕊 即林玉琴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春雲 即林玉琴之繼承人前列陳林玉盞即林玉琴之繼承人、林玉蕊即林玉琴之繼承人、林春雲即林玉琴之繼承人共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淑英┌───────────────────────────────────────────────────┐│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0-NC-0000000-0││1│100││├──┼───────────────┼──────────────┼────┼───┼────┼───┤│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0-NC-0000000-0││1│100││├──┼───────────────┼──────────────┼────┼───┼────┼───┤│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0-NC-0000000-0││1│100││├──┼───────────────┼──────────────┼────┼───┼────┼───┤│0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0-NC-0000000-0││1│100││├──┼───────────────┼──────────────┼────┼───┼────┼───┤│000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2-NC-0000000-0││1│100││├──┼───────────────┼──────────────┼────┼───┼────┼───┤│000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2-NC-0000000-0││1│100││├──┼───────────────┼──────────────┼────┼───┼────┼───┤│000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1│1000││├──┼───────────────┼──────────────┼────┼───┼────┼───┤│000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0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300││├──┼───────────────┼──────────────┼────┼───┼────┼───┤│001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405││├──┼───────────────┼──────────────┼────┼───┼────┼───┤│001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267││├──┼───────────────┼──────────────┼────┼───┼────┼───┤│001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893││├──┼───────────────┼──────────────┼────┼───┼────┼───┤│001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