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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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淑雅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68號清償借款給付管理費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上午10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林淑雅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 顏明進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
  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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