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聲請人 黃泓升 即泰乙材料行上列聲請人黃泓升即泰乙材料行因與相對人 陳祈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泓升即泰乙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未陳述利息起算日,請敘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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