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88號上訴人 張鴻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邱月里 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對上訴人為新臺幣(下同)90,02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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