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39號原告 林肇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 蔡東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仁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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