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秩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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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354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原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0年11月2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454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原震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台幣壹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1月21日17時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與關係人口角糾紛,被移送人以「看啥?」、「現在社會都帶槍,不怕被開槍嗎?」等語惡害通知相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