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秩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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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354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原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0年11月2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454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原震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台幣壹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1月21日17時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與關係人口角糾紛,被移送人以「看啥?」、「現在社會都帶槍,不怕被開槍嗎?」等語惡害通知相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關係人 朱堯正郭名浩 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陳怡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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