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7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煌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雨學 即晉詣法律事務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4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