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張治民 被告 楊普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審訴字第5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李佳容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