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李豫雙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