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37號原告 林莉蓁 訴訟代理人 吳文進 被告 林俊堂
林易霆 林易陞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賣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分得價金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或約定,亦無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而兩造迄今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房地應以變價方式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分得價金之比例分配。
二、被告則以:同意以變價方式分割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是除非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否則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查系爭房地原為被告林俊堂與訴外人 林俊雄林俊明 共有,應有部分各3分之1;嗣林俊雄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死亡後,其應有部分由被告林易霆、林易陞、劉薇繼承公同共有,應繼分各3分之1;後林俊明因積欠債務,經債權人聲請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1775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執行其財產,由原告於107年1月9日拍定取得林俊明知應有部分,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一卷第13至17、26至30頁),並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程序卷宗核閱明確。系爭房地未定有分管契約及不分割協議,亦無使用目的無法分割之情形,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二卷第41頁),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時,除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定其分配,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用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參照);分割共有物固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惟仍宜儘量依各共有人使用現狀定分割方法,以維持現狀,減少共有人所受損害,當不失為裁判分割斟酌之一種原則(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99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裁判分割共有物,必須以原物分割為原則,兼顧各共有人使用現況及利益平衡,酌留通路,務使共有物之經濟效用於分割後,獲得最大之效益,並使受到不利益之共有人獲得金錢補償,且須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始予變賣,而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此為本院就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採取之立場。經查:
1、系爭房屋使用目的上無法為原物分割予各共有人,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1頁)。系爭房地既具房地一體密切關聯性,則為簡化系爭房地之法律關係,避免土地及房屋分屬不同所有權人,並使系爭房地獲得最大經濟效益,本院認系爭房地應由一人全部所有,合先敘明。
2、本院經詢問兩造意見後,兩造均不願分配取得原物,並同意以變價分割方式解決兩造之紛爭(本院二卷第41、42頁)。是以,本院斟酌系爭房地之型態、兩造之利益,及兩造均同意將系爭房地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按兩造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意願等一切情狀,認系爭房地之分割,以變價後按兩造如附表所示之應分得價金比例分配價金,應屬最妥適之分割方法。
四、綜上所述,本院考量系爭房地現狀、經濟效益與共有人之利益,爰定分割方法為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設有規定。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由敗訴之一造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兩造各按其等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為當。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權利範圍│├──┼─────────┼────┤│1│高雄市○○區○○段│全部│││282地號土地││├──┼─────────┼────┤│2│高雄市○○區○○段│全部│││2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小港區桂││││陽路175巷1弄5號)││└──┴─────────┴────┘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林莉蓁│1/3│├──┼────┼───┤│2│林俊堂│1/3│├──┼────┼───┤│3│劉薇│1/9│├──┼────┼───┤│4│林易霆│1/9│├──┼────┼───┤│5│林易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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