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20號聲請人稚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2│興勝工程有限公司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491,000元│95年12月5日│0000000│4│││德仁│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