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鹿群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6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51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楊舒嵐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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