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處有期徒刑8年及有期徒刑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後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01年5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後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並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1月5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30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5月1日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