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41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人 葉澤山 局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文楷 即王文楷建築師事務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102年度判字第721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陳心弘法官闕銘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