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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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59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譽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譽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596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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