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藍東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儀君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駿宏紙器有限公司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藍東奇112年11月30日198,500元GAH00000002駿宏紙器有限公司基隆一信八斗子分社藍東奇112年11月30日234,900元GAH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