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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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31號抗告人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景順間 因110年度勞執字第131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