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 楊劉春枝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被告 詹崑彰 訴訟代理人 詹淑芬
詹正傳 被告 詹文雄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洪進財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依附表所示之方法為合併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應有比例欄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依法或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兩造復無不分割之期約,惟兩造就系爭土地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又系爭土地由各共有人各自使用如附圖1(鳳調卷第6頁、本院卷第45、47、52至54頁)所示,系爭土地間之同段1327-1地號土地目前為共兩造共同通行之道路,故維持兩造共有,為此, 爰依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5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並聲明: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案如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108年5月29日寮法土字第18300號現況測量成果圖(含測量面積計算表)及附表所示。
二、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被告均同意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及找補金額。
三、不爭執事項㈠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
㈡兩造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
㈢兩造就持有系爭土地之比例、面積,詳如附表所示。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
4項、第5項,定有明文。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
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
㈡查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均相同,系爭土地並無
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業據兩造陳明無訛,系爭土地,且原告所提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案,業經被告同意此分割方案(見院卷第168頁),該分割方案考量各共有人之使用系爭土地之原使用狀態,而妥為分配,並斟酌共有人分割後增減分得土地而為找補,找補之金額亦堪認適當。
㈢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合併分割系爭筆土地合於民法前揭規定
,核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並審酌共有物之利用現況及效益、共有人之意願,平衡各共有人之利益,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分割方法。
五、又分割共有物之訴訟,係共有土地共有人之請求而分割予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如將訴訟費用完全由被告負擔顯失公平。茲審酌本件訴訟之性質,認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較為適當,爰一併宣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因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併所提之證據,經核對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一併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珮樺附表:
┌─┬──────┬──────────────────────────────┐│編│共有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22㎡)、林園段1327-2地││││號土地(面積481㎡),總計903㎡│││├────┬─────┬──────┬─────┬──────┤│││應有部分│應有面積(│分得土地位置│分得土地│找補金額││號││比例│㎡)│(詳如附圖所│面積(㎡)│(新臺幣)││││││示之代號)│││├─┼──────┼────┼─────┼──────┼─────┼──────┤│⒈│原告楊劉春枝│7/64│98.765625│A│113│補給詹文雄││││││││334,499元│├─┼──────┼────┼─────┼──────┼─────┼──────┤│⒉│被告詹崑彰│28/64│395.0625│B、D、D1、│421│補給詹文雄││││││I、E、J││200,000元│├─┼──────┼────┼─────┼──────┼─────┼──────┤│⒊│被告詹文雄│21/64│296.296875│C、H、F、K│258││├─┼──────┼────┼─────┼──────┼─────┼──────┤│⒋│被告洪進財│1/8│112.875│G│111│不找補│└─┴──────┴────┴─────┴──────┴─────┴──────┘附圖: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108年5月29日寮法土
字第18300號現況測量成果圖(含測量面積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