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億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億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經核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均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本件聲請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受刑人犯罪之類型、各次犯行相隔之時間、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03月10日│108年04月18日採尿時│108年05月30日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回溯72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60號│字第1761號│字第1761號││││││├───┬────┼──────────┼──────────┼──────────┤│││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841號│108年度簡字第2539號│108年度簡字第25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8月06日│108年10月05日│108年10月0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841號│108年度簡字第2539號│108年度簡字第2539號││判決││││││├────┼──────────┼──────────┼──────────┤││判決│108年09月06日│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3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