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 楊茂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楊茂杞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惟嗣後未依協商內容清償所欠款項,聲請人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其權利。請聲請人確實提出上開之「協議書」,俾利釋明債務人因未按期給付,債權人依該協議書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按原契約約定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
二、請重新提出本件之「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其上之約定利率條款內容須清晰足辨。
三、請提出信用卡使用契約中關於得請求利息20%及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50元之依據。
四、茲因附表本金序號001-003經計算後,本金合計為142,384元,與請求標的及帳目之本金142,383不同,是請重新確認請求之本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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