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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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9號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胡永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陳報正確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因與狀附車輛租賃契約出租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