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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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祥修機械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清明 代理人 連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喻誠德┌─────────────────────────────────────┐│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鑫揚超音波│聯邦銀行樹│108年1月31日│69,563元│UA0000000││││科技有限公│林分行│││││││司 王信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