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原告 張恩齊 被告 吳啟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5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惠閔法官呂超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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