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79號原告 楊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麗淑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並依訴之聲明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惟未於起訴狀上記載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僅泛謂訴之聲明為「剩餘財產分配」等內容,核其訴之聲明並未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並按訴訟標的金(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後一併繳納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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