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 黃彥彰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被告 劉淑真 訴訟代理人 楊宇濤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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