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1690號、98年執聲正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