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聲請狀所附之現金卡申請資料是否有誤,與債務人乙○○不符。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