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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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0號,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號,送驗淨重零點零 伍玖陸 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 伍陸陸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裁定令入臺灣新竹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107號為不起訴處分。惟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於扣押物品清單雖記載數量為毛重0.3公克(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2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318號偵查卷第33頁),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送驗淨重0.0596公克,驗餘淨重0.0566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970006338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34頁),是其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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