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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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5號,偵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7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號,送驗淨重零點零肆叁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叁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97年9月4日晚間,持搜索票前往新竹市○區○○路○○○巷○○號執行搜索,於同日20時20分許,在上址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435公克、驗餘淨重0.0367公克)。經查,被告甲○○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027號案件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於扣押物品清單雖記載數量為毛重0.25公克(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號,保管字號:97年度白保管字第3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794號偵查卷第43頁),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送驗淨重0.0435公克,驗餘淨重0.0367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於民國97年10月8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971000026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44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