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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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告桃園縣楊梅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戴美雯 律師被告 曾燦玲
丙○○ 李羚榛 即摩居築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曾燦玲」記載,應更正為「乙○○」,主文欄關於「李羚榛摩居築飲食店」記載,應更正為「李羚榛即摩居築飲食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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