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40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劉玥晴 (原名: 劉素芳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