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丹妮 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范**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范丹妮、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謝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